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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私车公用过程中据实报销的加油费发票,是否需要为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私车公用过程中据实报销的加油费发票,是否需要为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8-07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因公使用员工车辆,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加油费(由员工垫付)凭加油费发票据实报销,是否需要为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加油的主体是公司,无个人身份证号码,加油费仅仅是由员工垫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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