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过程中据实报销的加油费发票,是否需要为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8-07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因公使用员工车辆,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加油费(由员工垫付)凭加油费发票据实报销,是否需要为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加油的主体是公司,无个人身份证号码,加油费仅仅是由员工垫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