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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疫情期间小规模增值税由3%减按1%,那么2%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小规模增值税由3%减按1%,那么2%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0-08-06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超过30万,按照1%缴纳增值税,那么减少的2%这部分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8-1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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