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是否需要开票?
留言时间:2020-08-1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市轨道交通项目公司对沿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绿化、非机动车棚、小区塑料玩具及场地地坪等)支付补偿(补偿款由财政局拨付项目公司代为支付,项目公司对外签订补偿协议。土地使用权先收回国有,再由国土局划拨给轨道交通项目公司),1、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是否属于应税项目需要对方单位或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2、其中涉及补偿给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小区业主委员会去税局代开发票?收据是否可以?(主要为轻轨地上车站的楼扶梯占用沿街小区或单位部分土地及地面附属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8-1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