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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涉及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涉及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15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老师:

     房地产企业如果以土地、以及相关的负债投资一个子公司,同时将相关人员也划到子公司;这样的业务我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为:母公司用土地以及相关负债置换子公司股权;

     这样是不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8-1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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