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1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这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数有没有限制,是否可以包括下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下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总公司发工资缴纳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8-1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
以上文件条款的主要负责人判定需根据企事业单位规模及实际情况处理,具体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