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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将企业发放的工资成本、社保成本视同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建议!关于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局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们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企业减负降税的建议》已收悉。对您所提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企业发放的工资成本、社保成本视同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自身发生的工资成本、社保成本均未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的范围,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成本、社保成本暂无法视同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关于您的相关建议,我局将认真整理并适时向上级局反映。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为减轻企业税负,降低企业成本,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除了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整退税率以外,还出台了生产和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四项配套措施,确保制造业等行业税负明显降低,部分行业有所降低,所有行业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我市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加强辅导,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增强纳税人对减税的获得感,确保纳税人用足用好政策,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增添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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