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小钢炮物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稽公[2020]第007号
浙江小钢炮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处[2020]37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处[202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税稽处〔2020〕37号
浙江小钢炮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3MA28EMT33U)
我局(所)于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7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2018年7月-2019年12月期间未开展过真实业务。
(二)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893份。已正常开具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846份,金额159766140.20元,税额15819080.01元,价税合计175585220.30元,作废发票47份。为他人开具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代码:3300162320,发票号码:41727402-411,金额909090.91元,税额90909.09元,价税合计1000000.00元。
(三)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2份,金额85874527.31元,税额13242390.32元,价税合计99116917.63元。
(四) 2019年10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正式立案侦查。根据从公安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没有实际业务的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同时进行了对公走账和资金回流,并支付和收取了开票费。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虚开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893份(详见附件一)。已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46份,金额159766140.20元,税额15819080.01元,价税合计175585220.30元,作废发票47份。认定虚开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代码:3300162320,发票号码:41727402-411,金额909090.91元,税额90909.09元,价税合计10000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2份(详见附件二),金额85874527.31元,税额13242390.32元,价税合计99116917.6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