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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关注!关于改善物流企业营商环境方面的建议与对策!关于区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号提案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关于区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0-07-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

您在区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改善物流企业营商环境方面的建议与对策》(第1号)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我局主办,区商务局、区科技局、云栖小镇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会办,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减轻物流企业税费负担

(一)给予物流企业营业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帮助物流企业渡过难关。对物流企业的税收按照一定的比例先征收再返还。

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全部改成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全文失效,目前针对物流行业适用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此外,区财政局2019年6月出台了新一轮产业扶持政策,惠及雏鹰、瞪羚、领军、上市等各层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领军、瞪羚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绿色发展给予资金扶持。出台融资政策,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建立了总规模70亿元的政府引导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0亿元、产业基金50亿元、上市公司稳健基金10亿元),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物流企业若有需求可申请资金扶持。

(二)对物流行业进口的设备给予一定的官税减免。允许物流设施设备加速折旧并予以税前列支。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审批程序,免除相关环节税金。统一物流业各环节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此外针对股权转让和重组并购,也有系列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纳税人股改过程中实施兼并重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暂不确认转让所得、继承税收优惠、继续弥补亏损等税收政策。

(三)针对物流企业网络营销,应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实施细则将境内劳务的认定标准由“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在境内”,会对国际物流业务造成大冲击。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全文失效,针对物流行业适用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对征税范围的规定是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此外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国际运输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也可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因此已不存在该问题。

(五)统一物流业主要业务的税率,避免纳税环节存在问题:征税税率与税收扣除率有着很大差距,我们应适当缩小这种差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六)针对物流企业无车承运,政府可以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减税降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二、通过资金和技术投入解决物流资源整合性差的问题

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可享受区科技局试行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政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较上年的新增部分,按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据统计,2018年区科技局给予浙江汤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汤氏物流有限公司)29.6万元的研发资助,以支持该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三、通过政策建设引导市场行为解决标准化程度低的问题

目前,区商务局全力推进现代物流产业提能升级。一是强化物流行业基础。建立区物流重点项目培育库,择优筛选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好的物流项目入库,培育壮大物流市场主体,壮大物流产业规模。二是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加快建设以智能化供应链高效协同平台为基础,积极推荐浙江汤氏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申报省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培育企业做大做强。三是推进物流企业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帮助企业顺利复产复工。结合三服务、国家、省市区各项政策与全区制定的防疫三十条政策,为全区物流企业送达一系列融资、社保、上市、股权融资、信贷金融云服务等助企纾困政策及举措。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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