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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台州企业人才引进和留用等方面的建议!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椒第7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椒第7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0  09: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阮福德等8位代表在市五届人大会议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椒第72号建议《关于台州企业人才引进和留用等方面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近年来,税务部门高度重视人才发展,在人才引进、培养任用等方面贯彻落实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

1.对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5.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市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好上级各项政策,为台州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联系人:葛颖芳    联系电话:0576-88203753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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