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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税务局:典型的“四无”“空壳”公司!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衢税稽一告〔2019〕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衢税稽一告〔2019〕022号)

发布时间:2019-10-31  09: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衢州市雷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02MA29UPEP4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即日起,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衢税稽一处〔2019〕8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衢税稽一处〔2019〕87号)。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

联系人员:兰建民   刘煜昀 

联系电话:3043590  3055222

附件:衢税稽一处〔2019〕8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衢税稽一处〔2019〕87号

¬¬¬¬¬¬¬¬¬¬¬¬¬¬¬¬¬¬¬¬¬¬¬¬¬¬¬¬¬¬¬¬¬¬¬¬¬¬¬¬¬¬¬¬¬¬¬¬¬¬¬¬

衢州市雷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02MA29UPEP4U)

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公司已失联或走逃

第一,你公司注册地址为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缪村村上缪76号102室,经检查组实地走访,该地址为一处民房,地处村庄中心,不适合开办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房产所有人证实,曾经以此办理过烟草证,目前开了个代销店,从没有将房产租给他人办公司,也没收过房租。结合市场监管局提取的相关资料及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同时结合缪卸华的情况说明及笔迹分析,你公司存在冒用他人地址注册公司。

第二,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均为连雷雷,身份证号330382198406234020,系乐清市虹桥镇人。登记的联系电话为18451141827,该号码现已停机。

第三,你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管理。

(二)虚构经营业绩,部分申报后直接走逃

你公司2018年7月至11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公司在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共发生应税销售额138934.24元,销项税额22229.51元,进项税额0元。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反映,公司销售的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生铁及建筑服务装修费等,2018年11月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38934.24元,税额22229.51元;12月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33703.87元,税额21392.63元。2018年11月,开票15份后,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22229.51元,一直欠税;12月份开票后就没有再作纳税申报了。你公司所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是虚构的,相关货物也是不真实的。

(三)无业务资金往来

根据你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和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反映,公司缴税账户与基本账户均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1209210009200039719账户。而从该银行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开设该账号,只有2018年8月10日有过一笔1元钱的发生额的记录,此外再无资金流水记录。公司注册代办人汪明阳证实,办理公司银行开户时,法人是通过视频与银行工作人员确认办理意思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连雷雷本人没有到过现场确认。

公司开户账号除2018年8月10日由汪明阳“网转”存入1元钱的发生额外,再无其他资金交易往来情况,包括与受票方、投资人或员工等都无资金往来,你公司从登记开始就没有从事过相关经营业务。          

(四)公司属于“四无”“空壳”公司

你公司注册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缪村村上缪76号,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根本不适合办公司或从事生产经营,同时根据公司最后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财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反映,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资产负债表显示有期末余额的为:货币资金1000元,短期借款250元,长期借款500元,实收资本250元,管理费用2000,利润总额-2000,其余科目余额均为0。

结合前述(一)、 (二) 、(三)反映的相关情况,可以判断公司一无办公场所,二无资产,三无人员,四无资本,属于典型的“四无”“空壳”公司。

(五)委托他人代办登记,获取增值税发票

根据你公司代办人汪明阳反映,你公司代办业务是在58同城上获得的,对方经办人具体什么名字忘记了,手机13023203350和13170252290,现在也联系不上了,通过收取大约1000-2000元的价格,通过和法人视频,确认其本人意愿后为其办理的相关登记事项。但在申领发票时,因公司经办人说身份证落宾馆,由代办人汪明阳的身份证申领。由此可见,你公司就是通过委托他人代办,假借别人身份证申领增值税发票,为虚开发票提供掩护,方便事后逃脱。

(六)顶额开具发票,受票方多为外地企业

你公司在2018年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全部于2018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向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轩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速珂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兴义市威舍镇精诚汽车快修、杭州德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美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黄山市蟾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开具,单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大多在1万元左右,基本为顶额开具,且开票时间集中。具体开票信息清单如下:

购方名称 发票

份数 货物

名称 金额 税额 价税

合计

杭州德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 水泥 34482.76 5517.24 40000.00

黄山市蟾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 生铁 29418.09 4706.91 34125.00

芜湖美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店面维修费 18534.48 2965.52 21500.00

速珂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3 装修费 23475.43 3756.07 27231.5

兴义市威舍镇精诚汽车快修 3 交通运输设备 27793.11 4446.89 32240.00

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 4 白铁皮等 33171.34 5307.41 38478.75

徐州瑞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3 织标 26314.66 4210.34 30525.00

杭州轩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8 木工板 79448.24 12711.76 92160.00

合计 30 272638.11 43622.14 316260.25

(七)团伙作案,暴力虚开走逃

根据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团伙作案成员詹宝林及詹伟垚的询问笔录证实,由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及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经侦大队联合办案获取的他们公司电脑中的59434户企业均是不经营任何实际业务的,是空壳企业,仅用于对外虚开发票的公司。他们通过每份收取300-3000不等的价格对外虚开发票。你公司也是59434户企业中的一户。

综上所述,根据检查组的实地调查情况,以及从主管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银行调取的相关证据资料,经检查组分析后认为,你公司冒用他人地址进行注册公司,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或贸易经营行为的前提下,向税务机关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发票”作为谋取利益的工具或商品,把“发票”作为商品肆意卖买,涉嫌向受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应为失联或走逃企业,其2018年11-12月期间为杭州德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蟾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272638.11元,税额43622.14元,价税合计316260.2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公司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认定、发票领用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

证据二、公司未申报户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申报表等资料。

证据三、公司注册地村委会、房东缪卸华及公司代办人汪明阳的情况说明。

证据四、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基本账户(1209210009200039719)的资金往来明细。

证据五、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你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据材料。

证据六、检查组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以及经营注册地张贴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公告的照片。

证据七、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制作的詹宝林及詹伟垚笔录及虚开企业名单。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㈠项规定,该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所从事的是发票买卖与虚开行为,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公司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72638.11元、税额43622.14元,价税合计316260.25元,不予追缴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规定,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形式,将你公司虚开行为的相关证据资料,发往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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