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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衢州市芳袁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衢税稽一告〔2019〕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衢税稽一告〔2019〕023号)

发布时间:2019-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衢州市芳袁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02MA29UMHB0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即日起,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衢税稽一处〔2019〕8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衢税稽一处〔2019〕86号)。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

联系人员:陆元春   刘煜昀 

联系电话:3043590  3055222

附件:衢税稽一处〔2019〕86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衢税稽一处〔2019〕86号

衢州市芳袁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02MA29UMHB0M)

我局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公司为对外虚开发票单位

从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詹宝林、詹伟垚的供诉中反映出衢州市芳袁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空壳公司,专门用来对外虚开发票的,不经营任何实际业务,以收取不等金额的开票费,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发票的行为。

2.缴税账户无销售货物资金交易流水

检查组经法定程序,根据该公司存款账户账号信息登记的浙商银行银行账号3410020010120100133214,工商银行柯城分行账号1209260009200118044,到上述两家银行查询账户流水明细情况。银行经查询都核实回复该公司未开立上述对公账号,上述账号不存在。

3.虚假的注册地、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

你公司的注册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上街70号B区412室,经实地调查,未找到你公司。房东聂东泉反映2018年是有一个女的来找过他租过房子,给了他1200元。并向他要了房产证复印件,说办营业执照用,但没有在他这套公寓办过公。

从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你企业注册开业档案。发现这家公司由陈鑫代为注册公司。据陈鑫自述材料反映2018年6月20日前一个名叫陈凯(男,福建人,电话13023203350,其他不详) 与她取得联系,要求帮张慧琴在衢州市柯城区注册公司,对方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张慧琴的身份证原件给她,6月20日代办了营业执照。6月28日陈鑫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办理开立基本账户的时候,该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张慧琴本人联系核对时,张慧琴称她没有来过衢州,应该是她的身份证丢了后,被他人捡去,在衢州冒用注册了这家公司,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戴小果当即就向衢州市城西派出所报了警。委托人自己拿着伪造的开户许可证去柯城区税务局,骗过了税务人员并签了三方扣款协议。

4.公司开票及申报入库情况

2018年6月20日公司成立,2018年7月5日共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为3300173320,增值税普通发票02193176-02193200,于2018年11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合计金额1946742.00元。涉及受票企业14户,2018年10月第三季度申报数为零,2019年1月9日申报2018年第4季度时申报销售额为1890040.76元,应缴纳增值税56701.22元,没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根据检查组的实地调查情况、注册地址产权人的调查、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注册资料、从主管税务机关调取的纳税申报情况资料、开户银行调取的证据和公安机关取得的证言等有关证据资料,证明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开立虚假银行账号、没有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或贸易经营行为的前提下,运用非法欺骗手段与税务机关签订三方扣款协议,领取税控盘,向税务机关骗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向购货方虚开发票。2018年11月份开具的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为3300173320,增值税普通发票02193176-02193200,合计虚开金额194674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衢州市芳袁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三方信息协议信息登记查询表,未申报户查询、申报明细查询、零申报纳税人清册、王慧琴个人信息、发票领用信息查询表、税费欠缴明细表、王赛彬办税员信息;

证据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18年财务报表;

证据三: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衢州市芳袁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有关资料;

证据四:陈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城西派出所询问笔录及相关材料;

证据五:张慧琴杭州市公安局上塘派出所遗失补办证明及说明,张慧琴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六:检查衢州市芳袁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账户有关资料;

证据七:注册地现场照片及通话记录;

证据八:陈鑫、聂东泉的自述材料及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九: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办案中心詹宝林、詹伟垚的讯问笔录及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名单。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㈠项规定,对该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1946742.00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三条规定,该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1946742.00元,已涉嫌触犯虚开发票罪,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程序作出。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处理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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