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02029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3 10: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利敏委员在台州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20298号提案《关于“新冠”疫情形式下保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积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上级税务部门、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成效,做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准落实复工复产各项减负政策,奋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新冠”疫情形式下保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精神,自2020年3月1 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支持企业上市与并购重组。落实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行为不征增值税政策和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结转政策。
4.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用足用好支持创新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科技等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名单式”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部门合作,联合推广应用“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便捷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减轻研发机构研发成本。
5.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依托税收大数据准确识别、智能审核、全程监管,确保先进制造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留抵退税“应退尽退、应退快退”。辅导集成电路企业积极申报纳入国家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对入选名单的集成电路企业一对一做好服务,及时办理企业留抵退税。着力落实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主动对接科技、教育等部门,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优惠政策及时准确落地。
6.《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结合疫情防控扩大宣传辅导
我局始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战略,落实全市“打好疫情防控总体战、打赢经济发展翻身仗”大会精神,积极投身地方联防联控,出台“税务30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开展“三服务”,用好税收大数据,全面推动企业产销恢复,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硬、两战赢”贡献了税务力量。
(一)全面覆盖,广泛推送。充分利用短信、税企邮箱、微信、移动客户端、12366热线、媒体、办税厅、纳税人学堂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疫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同时,完成全批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工作,实现了政策宣传的全覆盖。
(二)精准靶向,深入宣传。对于省局按季下发的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亏损企业名单,利用征纳沟通平台等渠道,点对点推送政策、摸清情况,帮助相关行业企业了解政策。为帮助企业更好地做好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过“台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先后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费用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
(三)创新宣传培训模式,打造大宣传格局。积极对接各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各项政策宣传,扩大宣传效应。创新开通“直播间”、“云课堂”等模式,为纳税人提供网络互动、点播下载回看等培训新体验。
三、深入优化纳税服务措施
我局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不断拓展办税缴费方式,提升优化现场办税服务,着力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税环境。
(一)线上积极推行“非接触式”服务。持续促进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深入推广和全面应用,稳步拓展网上办理事项范围,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APP、征纳沟通平台等线上渠道进行办税缴费和征纳互动,实现退税、社保费往期补缴等多项业务网上办理。
(二)线下主动对接办税服务大厅。认真落实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开票金额从1.5%降到 0.5%,确保纳税人相关个税优惠应享尽享。
(三)加强与各相关单位联系。调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的情况,逐一告知该项所得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信息联通,及时建立台账。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全市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通过天眼查等途径,逐户查找对接信息,实现了与金三系统税收征管系统的信息联通,做好企业扩产能的摸排并建立台账,为后续政策落实提供指引,进一步夯实了精准落实税收政策基础。
四、其它事项说明
关于提案中提到“应尽快出台系列组合政策措施保实体企业,包括降(免)费政策,减免或缓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减税、免税,需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省级以下税务部门不具备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的权限。此外,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际上是财政可用资金,不涉及税收征管环节。
联系人:杨媛 联系电话:0576-88523906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