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02006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3 10: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吴雪莲委员在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20062号提案《关于防范工程结算价款调整不明确之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2016年5月1日,我国对建筑行业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近年来,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曾多次下调增值税税率(建筑服务业税率不同期间分别为11%、10%、9%),但也由于增值税税率的多次调整而给操作层面带来一些困难。对建筑行业来说,如何正确界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至关重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该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作为税务工作职能主管单位,我局充分理解由于税率多次下调带来的实际操作层面的困难。接下来,我局一方面会不折不扣继续贯彻落实好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多渠道多方位地提供精细化服务,持续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我局会积极向上级决策部门建言,在出台政策时尽量考虑时间上的连贯性、实施上的明确性、操作上的简便性,给予纳税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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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