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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离岛乡镇异地创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建议!关于对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0号建议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对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0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离岛乡镇异地创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建议》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残联会商研究后,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扶持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建设情况

一是出台文件。2010年,我市残联、财政、人社、税务部门联合印发《舟山市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计划实施办法》。2016年,省残联等十部门又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多年来,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已建立25家阳光·庇护中心,其中具有劳动就业功能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8家,共吸纳残疾人就业184名,为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

二是资金保障。阳光·庇护中心达到省市级标准的,除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外,市级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达到四类及以上标准,年审年检合格的,在享受相关资金扶持的同时,每年根据规模及运营情况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9万元、10万元的运行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各县(区)政府应相应予以资金配套。2018年,市级阳光·庇护中心补助资金共计58.25万元。近年来,市财政还积极投入资金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2016-2018年共计投入1251万元建设完成新城残疾人托养中心,其中部分场地用于开展辅助庇护性就业。

三是减免税收。我市税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助推阳光·庇护中心建设。2018年,全市税务部门共为40户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企业办理增值税退税5199.8万元,为198户企业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5359.92万元,为12户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7.49万元,为103名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8.64万元。

近年来,经过共同努力,我市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有了较大发展。但客观上,舟山处于海岛地区,制造类企业紧缺,适合举办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企业数量不多,企业规模不大,企业举办积极性不高,可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有限,因此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发展面临一定的困难。

二、下一步扶持措施

一是加快“残疾人之家”建设。2019年,省残联启动“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工作,将原先的小康·庇护中心、辅助性就业机构等统称为“浙江省残疾人之家”。省政府将“残疾人之家”建设列入2019年民生实事项目。根据省残联的要求,2019年我市将通过新建发展、改造提升,建成25家残疾人之家,为500人提供庇护服务。其中,辅助性就业机构10家,可吸纳残疾人就业220人。下一步,市残联将进一步挖掘社会资源,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服务机构等积极创办“残疾人之家”。尤其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举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充分发挥现有辅助性就业机构创办企业的资源,在同一县(区)内离岛乡镇(街道)异地创办“残疾人之家”,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同时根据创建等级要求,加快“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提高庇护能力和质量。

二是强化资金补助。我市辖区内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创办扶持不以同城或异地等区域性条件为前提,只要依法建立、手续完备、设施要求符合相关标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均可向所在地相关部门申请资金补助。下一步,市财政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有关政策,统筹财力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发挥其辐射与示范作用,带动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就业。

三是更细致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市税务部门将继续坚持“减税降费是硬任务”的理念,全面实施涉及残疾人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监督考核体系,努力确保每一项涉及残疾人的税费优惠政策都能够及时逐户落实落地,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享尽享。1.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国家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根据其安置的残疾人数在规定限额内即征即退增值税;2.对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最后,真诚地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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