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留言时间:2020-08-20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基本情况:甲、乙两个自然人在宁波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A,合伙企业A和公司B、公司C在杭州设立一家合伙企业D,同时甲、乙两个自然人和D合伙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问题:甲、乙两个自然人每月从D合伙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缴纳,纳税地点在哪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8-2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若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若属于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