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资源税法》下,建筑企业在代开沙石料销售发票时,是否再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留言时间:2020-10-15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资源税法》中删除除掉了《条例》中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自2020年9月1日起,销售沙石是否要缴纳资源税?即建筑企业在代开沙石料销售发票时,是否再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此前税务答复是需要的。
附件
建筑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1.png
建筑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2.png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10-1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该文件的解读阐述: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因此,资源税取消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有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