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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温州纳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温州纳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9  16: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20]第26号

温州纳鑫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即将对温州纳鑫贸易有限公司涉税违法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被查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十月九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三稽罚告〔202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三稽罚告〔2020〕51号

温州纳鑫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成立于2015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2080000.00元,注册经营地址:平阳县萧江镇环山路62号,税务登记经营范围:包装材料、无纺布制品、塑料制品、纸制品、工艺品、纺织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登记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从朗。经查,1.通过实地检查、电话查询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你单位及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2.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通过在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与温州都市报刊登公告,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事项通知书》,至公告期限结束,你单位未与我局联系,也未到我局配合税务检查;3.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你单位所取得的62份进项发票当中有6份被认定为失控发票,其中温岭如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3月2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63247.20元;玉环鹏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3月2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31320.00元。你单位银行基本户对账单显示当日由温从朗个人银行账户转入463247.20元,再支付货款;4.经查询金三系统与网上申报管理平台,你单位2015年11月26日开业设立,2017年之前未查询到纳税申报信息,2017年度中只有3、4、8、10月等4个月份开出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月份均零申报,从2017年10月后又突然降为零申报至2018年2月,而后处于无申报状态(包括企业所得税2017年度申报)直至案发走逃失联,虚开发票特征较为明显;5.经查询电子底账系统,你单位2017年度并未取得任何货物运输发票,且银行基本户对账单显示没有支出过货物运输费用;6.经查你单位银行基本户对账单,证实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给常德市景云塑业有限公司、荆门市万千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科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资金往来存在异常,在收到资金后,当天迅速转入个人账号,不符合正常经营企业的资金往来常规;7. 2020年7月15日起就你单位受票方(10个受票单位)陆续发出委托协查函,至9月10日已全部收到受托方的协查回复函,函复结果显示“接受虚开”、“票货款不一致”、“票货不一致”、“无法核实”等协查结论。根据以上情况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检查人员判定你单位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60份(2份作废发票除外),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522655.03元,税额合计938851.47元,价税合计646150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拟对你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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