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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税务局:依法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在处理动产租赁物残值销售时应适用的税目分类!关于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路桥区税务局

金琴云、丁菊莲、王曰荷、杨珍素等4位代表:

你(你们)在路桥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依法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在处理动产租赁物残值销售时应适用的税目分类》(第111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处置动产租赁物残值时按下列方法区分:购入时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标的物处置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购入时按税法不能抵扣的标的物,可以选择按3%的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路桥区税务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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