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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拆迁货币安置契税补贴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拆迁货币安置契税补贴

内容 房屋已拆迁,房产证中一人选择货币安置,后面购买了商品房,契税是按房屋总价已缴纳,现在还能退吗?

办件编号 NSZX20201010168 提交时间 2020-10-28 13:03:1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令)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0-2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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