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跨年未入账的发票能不能抵扣
内容 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相关人员未及时沟通,导致发票未能及时到财务人员手上,请问这专票是否可以抵扣,未超过认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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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NSZX20190605176 提交时间 2019-06-13 09:43:5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发票其应税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的,涉及跨年的也可认证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06-17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