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隆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127号
温州隆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0〕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0〕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0〕4号)
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20〕4号
温州隆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797632223R)
我局(所)于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5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虚假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目前为清算状态,现场查看注册地址锦绣路锦城商务楼508室和生产经营地址车站大道神力大厦1105室,都没有发现你单位,已失联。经查,你单位在2016年共有321条未申报报关单信息,其中以人民币结算的有309条,金额合计人民币44037615.65元;以美元结算的有12条,全部是在2016年7月发生的,金额合计295581.68美元,按照2016年7月1日1美元兑7.7584人民币的汇率计算,295581.68美元折合人民币2293240.91元,321条未申报报关单信息共计人民币46330856.56元。但你单位在确实有货物出口且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没有对2016年的321条报关单进行任何的税务申报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为零申报,涉嫌虚假申报,系偷税行为。另外,因你单位在2016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只在管理费用一栏内填了5000元,其他数据都为0,现在也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以核实实际成本,故难以实现查账征收,决定对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核定方式征收。
以上事实有1、《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2、企业基本账户、收汇账户2016年度银行对账单;3、鹿城税务出具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目前状态及变更说明》《地址变更说明》《未申报报关单明细》;4、现场照片;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6731833.86元;按1.95%应税所得率并追缴你单位少缴的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25862.93元。
(二)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20〕4号
温州隆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797632223R)
经我局(所)于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5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虚假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目前为清算状态,现场查看注册地址锦绣路锦城商务楼508室和生产经营地址车站大道神力大厦1105室,都没有发现你单位,已失联。经查,你单位在2016年共有321条未申报报关单信息,其中以人民币结算的有309条,金额合计人民币44037615.65元;以美元结算的有12条,全部是在2016年7月发生的,金额合计295581.68美元,按照2016年7月1日1美元兑7.7584人民币的汇率计算,295581.68美元折合人民币2293240.91元,321条未申报报关单信息共计人民币46330856.56元。但你单位在确实有货物出口且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没有对2016年的321条报关单进行任何的税务申报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为零申报,涉嫌虚假申报,系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有1、《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2、企业基本账户、收汇账户2016年度银行对账单;3、鹿城税务出具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目前状态及变更说明》《地址变更说明》《未申报报关单明细》;4、现场照片;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6957696.79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6957696.7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957,696.7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