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03 17: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20〕第50号
温州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0〕56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20〕56号
温州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569366058W)
经我局(所)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洛河路23号206室进行实地查勘,上述经营地址没有你单位,经与主管税务征管部门联系后核实:你单位已于2016年3月29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浙江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系温州地区企业,向你单位提供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计4098444.80元,在2014-2015年间申请出口退税(已退税)614766.72元。
你单位通过基本账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7601012010090011462)向浙江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大量转账汇款,浙江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为你单位提供大量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但你单位基本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你单位郑浩在各大银行的个人账户(工商银行账号:6222081203003908767、农业银行账号:6228430339630667270、交通银行账号:6222623110003865050、鹿城农商银行账号:6228580399034870290),账户资金往来明细查询显示资金流转基本是呈现同一时间点一进一出的状态,资金流动目的性极强。经对郑浩个人在上述的银行账号向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温州市分行、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查阅调取郑浩个人的2014年-2015年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款项明细,发现郑浩个人银行账户与余建国(瓯海农商银行账号:6228580399090232880)、郝春亮(瓯海农商银行账号:6228580399086464992)等人银行往来密切。通过对你单位进项增值税发票进项梳理,对资金流进行认真核对,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进出口管理科核实出口退税情况,发现你单位与浙江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以下清晰的资金回流事实:
你单位基本账户上的资金除少部分是出口退税金额以外,都来源于郑浩个人银行,资金回流明晰:(1)2014年10月17日你单位(浙江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117592214)收取退税收入1907446.04元,当天汇款1000000元和880000元给浙江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在同一时间汇款给余建国(浙江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28580399090232880系温州亿翔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余建国同时汇款给叶国强(身份不详)630000元,给郑浩(工商银行账号:6222081203003908767)1250000元,郑浩在同一时间汇款你单位基本账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7601012010090011462)1250000元,完成资金回流。(2)2014年10月20日你单位从基本账户汇款1200000元,加上瓯海农村商业银行925000元,共计2125000元汇款给浙江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在同一时间汇款给余建国,而余建国又汇款给郑浩工商银行账户,完成资金回流。(3)2014年10月21日郑浩从工商银行账户汇款1200000元给你单位(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随后你单位汇款1200000元给浙江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又汇款给余建国,余建国分别汇款540000元给叶国强和660000元给郑浩,郑浩再汇款到你单位基本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综上,你单位系走逃(失联)企业,于2014-2015年利用取自浙江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虚开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增值税款614766.72元,偷企业所得税1024611.2元。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相关的银行对账单、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非正常户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确认的《温州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4-2015年度出口明细表》、《温州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4-2015年退税批次》《温州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4-2015年度退税申报进货明细表》等证据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类-税款征收类-18.骗取出口退税”和 “违法违章类-税款征收类-16.偷税”之基准,决定对你单位骗取的出口退税款614766.7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614766.72元;对你单位所偷的企业所得税1024611.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024611.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39,377.9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