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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云企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云企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09  09: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稽公[2020]第015号

浙江云企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处[2020]50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税稽处[2020]2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处[2020]50号).doc

2、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税稽处[2020]2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税稽处〔2020〕50号

浙江云企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1355365164L)

我局(所)于2018年6月5日至2020年10月9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根据《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湘07刑终296号)及检查人员调查核实:

2017年2月,你公司实际经营人周银红在孙丰顺(孙丰信的弟弟)介绍下,与常德市安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丰信进行协商。由孙丰信从汽车销售公司取得挂靠车辆的汽车销售发票复印件进行拍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周银红,周银红则按照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的4%通过其儿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开票费给孙丰信,同时将开票信息及虚假运输协议等资料快递给孙丰信的会计高某,孙丰信则安排高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快递给周银红。

你公司取得了与常德市安远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发票代码:4300154130,发票号码:04356723-04356732(10份)、04356735-04356739(5份)、发票代码:4300163130,发票号码:05224844-05224853(10份)、05225502-05225505(4份)、05225508-05225513(6份)、05226606-05226647(42份)、08020634-08020648(15份),货物名称为运费,金额8100473.00元,税额891052.00元,价税合计8991525.00元。货款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于 2017年3月份抵扣28718.91元、4月份抵扣262734.00元、5月份抵扣107027.00元、6月份抵扣102220.73元、7月份抵扣360918.93元、8月份抵扣29432.43元。

通过对银行账户查询,发现有明显的资金回流,且回流金额与上述92份发票的价税合计完全一致。上述发票已被原鼎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应补缴增值税891052.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62373.64元,教育费附加26731.56元,地方教育附加17821.04元。

(二)你公司接受由福州宣威信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8月24日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2885561-02885565,货物名称为柴油,金额499113.25元,税额84849.25元,价税合计583962.50元。并于2017年8月份入账并抵扣相应的税款84849.25元。

从你公司2017年对公账户资金往来明细查询,未发现支付福州宣威信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记录。

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应补缴增值税84849.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39.45元,教育费附加2545.48元,地方教育附加1696.99元。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税前列支,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599586.25元。扣减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8313.09元,教育费附加29277.04元,地方教育附加19518.03元,当年度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21520.50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8703998.59元,应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175999.65元,已缴22152.05元,少缴2153847.60元。

以上合计追缴增值税975901.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8313.09元,教育费附加29277.04元,地方教育附加19518.03元,企业所得税2153847.60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主席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的规定,追缴增值税975901.25元(其中:2017年3 月28718.91元、4月 262734.00元、5月107027.00元、6月102220.73元、7月360918.93元、8月份 114281.6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68313.09元(其中:2017年3月 2010.32元、4月 18391.38元、5月7491.89元、6月7155.45元、7月25264.33元、8月份 7999.72元)。

(三)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的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共计29277.04元(其中:2017年3 月861.57元、4月 7882.02元、5月3210.81元、6月3066.62元、7月10827.57元、8月份 3428.45元)。

(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的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9518.03元(其中:2017年3 月574.38元、4月 5254.68元、5月2140.54元、6月2044.41元、7月7218.38元、8月份 2285.64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追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153847.6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浙江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税稽不罚〔2020〕21号

浙江云企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701355365164L)

经我局(所)于2018年6月5日至2020年10月9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根据《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湘07刑终296号)及检查人员调查核实:

2017年2月,你公司实际经营人周银红在孙丰顺(孙丰信的弟弟)介绍下,与常德市安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丰信进行协商。由孙丰信从汽车销售公司取得挂靠车辆的汽车销售发票复印件进行拍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周银红,周银红则按照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的4%通过其儿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开票费给孙丰信,同时将开票信息及虚假运输协议等资料快递给孙丰信的会计高某,孙丰信则安排高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快递给周银红。

你公司取得了与常德市安远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发票代码:4300154130,发票号码:04356723-04356732(10份)、04356735-04356739(5份)、发票代码:4300163130,发票号码:05224844-05224853(10份)、05225502-05225505(4份)、05225508-05225513(6份)、05226606-05226647(42份)、08020634-08020648(15份),货物名称为运费,金额8100473.00元,税额891052.00元,价税合计8991525.00元。货款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于 2017年3月份抵扣28718.91元、4月份抵扣262734.00元、5月份抵扣107027.00元、6月份抵扣102220.73元、7月份抵扣360918.93元、8月份抵扣29432.43元。

通过对银行账户查询,发现有明显的资金回流,且回流金额与上述92份发票的价税合计完全一致。上述发票已被原鼎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应补缴增值税891052.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62373.64元,教育费附加26731.56元,地方教育附加17821.04元。

(二)你公司接受由福州宣威信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8月24日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2885561-02885565,货物名称为柴油,金额499113.25元,税额84849.25元,价税合计583962.50元。并于2017年8月份入账并抵扣相应的税款84849.25元。

从你公司2017年对公账户资金往来明细查询,未发现支付福州宣威信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记录。

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应补缴增值税84849.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39.45元,教育费附加2545.48元,地方教育附加1696.99元。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税前列支,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599586.25元。扣减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8313.09元,教育费附加29277.04元,地方教育附加19518.03元,当年度你公司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21520.50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8703998.59元,应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175999.65元,已缴22152.05元,少缴2153847.60元。

以上合计追缴增值税975901.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8313.09元,教育费附加29277.04元,地方教育附加19518.03元,企业所得税2153847.60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等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你公司实际经营人周银红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刑拘,并已判处罚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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