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土地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0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甲公司为母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甲和乙非房地产企业,现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甲公司股东为A、B、C,乙公司股东为甲公司,吸收合并后甲公司股东为A、B、C。以上合并是否可以适用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11-0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