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乐清市政协158号提案的协办意见函
发布时间:2020-06-25 17: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人民政府办公室:
王楚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给与产业集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的提案》已收悉。经调查研究,现将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模具产业以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为主,因此建议协调经信部门等部门建立与认定模具产业特色集聚小微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税发〔2018〕67号规定:“小微企业园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减免)优惠政策,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减免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以上意见供主办单位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请与我们联系。感谢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金微,联系电话:13506671170/571170)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