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乐清市人大005号议案的协办意见函
发布时间:2020-06-24 17: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商务局:
郑鸿远代表提出的《关于疫情后期扶持饭店与酒店服务业的议案》已收悉。经调查研究,现将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三、浙财税政(2020)6号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社保: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费款所属期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中小微企业免征2月份至6月份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职工医保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费款所属期基本医疗单位缴费部分。同时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允许申请缓缴社保费,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以上意见供主办单位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请与我们联系。感谢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金微,联系电话:13506671170/571170)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