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乐清市人大03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函
发布时间:2020-06-24 1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发改局:
黄海兵代表提出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复工复产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经调查研究,现将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疫情防控期,关于复工复产、以及中小微企业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有:
一、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四、其他税费
1.房土两税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文件规定:“(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 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司》(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对象: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3. 社保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文件规定:“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费款所属期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中小微企业免征2月份至6月份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职工医保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费款所属期基本医疗单位缴费部分。同时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允许申请缓缴社保费,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以上意见供主办单位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请与我们联系。感谢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叶乐斌,联系电话:0577-61886076)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