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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支付社会借款利息支出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温州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温州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8  11: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20]第33号

温州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编号233032620190000191)我局已调查完毕,于2020年11月23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三稽处〔2020〕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三稽处〔2020〕100号

温州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77590617737)

我局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14年支付社会借款利息支出128350.00元,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670.00元;2015年支付社会借款利息支出3404000.00元,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0800.00元;2016年支付社会借款利息支出2364133.00元,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2826.60元。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的询问笔录;2、2015年-2016年利息支出有关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复印件;3、2015年-2016年社会借款有关其他应付款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复印件;4、税收完税证明等。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成该公司补扣缴纳个人所得税1179296.60元,其中2014年度25670.00元,2015年度680800.00元, 2016年度472826.6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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