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温州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8 11: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20]第34号
温州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编号233032620190000191)我局已调查完毕,于2020年11月23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三稽罚〔2020〕6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三稽罚〔2020〕63号
温州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77590617737)
经我局对你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14年支付社会借款利息支出128350.00元,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670.00元;2015年支付社会借款利息支出3404000.00元,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0800.00元;2016年支付社会借款利息支出2364133.00元,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2826.60元。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的询问笔录;2、2015年-2016年利息支出有关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复印件;3、2015年-2016年社会借款有关其他应付款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复印件;4、税收完税证明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79296.60元处以50%罚款计589648.3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89,648.3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