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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FOB方式出口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时候。FCR单可以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进行备案吗?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

留言时间:2020-12-0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FOB方式出口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时候。FCR单可以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进行备案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12-0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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