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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09-30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我要评论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留言时间:2020-12-1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系一家软件公司,销售的软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现我公司将软件产品销售A单位,当月A单位未提供开票资料,但我单位根据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已在当月按13%的税率在未开票收入栏次申报增值税,当月是否可以退税?如果当月不能退税,我在以后月份开具了此笔发票(同时冲减该月未开票收入),在发票开具月份能否退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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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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