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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房产原值增加房产税处理

房产原值增加房产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0-12-2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司委托他人新建房屋在实际投入使用时开始缴纳房产税,因彼时尚未完成工程审计,我司按会计准则要求暂估房产原值入账并以此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隔年审计完成后房产原值最终确定增加。请问增加部分的房产原值是否需要补交从使用开始至审计完成这段时间的房产税?如果需要补交是否还涉及滞纳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12-2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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