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向个人提供借款
留言时间:2018-12-2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非金融企业向非关联个人提供借款服务,企业是否需要根据有偿借款服务或是无偿借款服务确定是否纳税?如果需要,交哪些税?个人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交哪些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1-2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第一条规定,对浙江省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个人做为借款人不涉及缴纳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