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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利息以何凭据入账

09-30 利息以何凭据入账 我要评论

利息以何凭据入账

留言时间:2019-03-2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工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其利息,个人打了张收款收据过来,企业可否以此凭据入账?利息没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3-2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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