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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租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租房

留言时间:2019-03-1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在城区工作租房,农村老房子爸妈居住(同一城市),老房子为爷爷奶奶那一辈在我出生前建造,这个情况可以申报个人所得税房租的专项扣除吗,是属于我的个人自有住房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3-2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个人名下是否有房建议联系房管部门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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