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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适用减半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所建物流园区厂区内绿化用地是否适用土地使用税减半政策

适用减半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所建物流园区厂区内绿化用地是否适用土地使用税减半政策。

留言时间:2019-06-1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们认为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优惠政策物流企业所建物流园区内绿化用地适用城镇土地使用减半税优惠政策。理由如下:

一、物流园厂区内绿化用地主要功能是:1.停车及物流作业功能。物流园内的绿化用地主要采用植草砖类型进行绿化,该类植草砖绿化用地,既是停车和物流作业区也是绿化区域。2.天然安全隔离带功能。在厂区道路及物流作业区与仓库之间进行条形绿化,将仓库设施与作业区域用绿化安全隔离,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重要方面,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作业人员生命安全。3、吸收噪音和汽车尾气环保功能。政府规定企业绿化率要求关键原因就是满足环保及安全的要求。进行绿化,既有利于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又满足政府要求,积极承担了环保治理社会责任。综上,绿化用地是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物流园区的高效、安全、环保运营起到重要作用,应属于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应给予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开展厂区绿化符合习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和科学内涵,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也体现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规律。

二、根据财税〔2017〕33号文,该文件未明确规定厂区内绿化用地属于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也没有明确厂区内绿化用地部分不适用减半政策,根据税收确定性原则,相关税法及解释遇到不确定性时,其解释应当有利于纳税人,而不能不利于纳税人。在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税务局不应将厂区绿化用地直接认定与仓储无关,在适用减半政策情况下要求企业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不符合国家大力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红利的政策环境。

请问我们理解是否正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6-1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文件规定可享受土地使用减半优惠,涉及具体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到分局帮助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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