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纳税的销售款项如何确认
留言时间:2019-07-1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场景:
合同条款约定:A施工企业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按月进度申报当月完成工程量,B公司审核后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后,支付70%工程款;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5%为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后满5年支付。
2018年4月25日,A施工企业向B房地产公司上报4月份工程量1000万;
2019年5月10日B房地产公司通知A施工企业,4月份工程款审核后的工程量为900万,按合同约定支付70%进度款,即本月支付900*70%=630万工程款;
2019年5月13日A施工企业开具630万发票给B房地产公司;
2019年5月20日B房地产公司支付给A施工企业630万工程款。
税务政策文件:
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问题:
1、A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9年5月10日B房地产公司通知A施工企业、2019年5月13日A施工企业开具630万、2019年5月20日收到630万工程款的哪一个时间?
2、纳税的销售款项是A施工企业申报产值1000万、B房地产公司审核后的工程量为900万、B房地产公司审核后按合同约定70%支付的630万(开票630万、收款630万)中的哪一个?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7-1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