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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收到一张包工头委托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收到一张包工头委托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留言时间:2019-07-1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单位收到一张包工头委托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发票工程项目名称:电梯井道照明安装

收款人:柏奉化

金额:7428元

发票代码:133101930339

发票号码:00267238


困惑:

我单位要给包工头扣缴个税

但包工头说,这是经营所得,说电梯井道照明安装不是他一个人可以完成的,不是劳务报酬所得。


实际上这笔款是电梯井道照明安装一笔进度款,后续还要支出。


代开的发票上盖着“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该怎么和包工头解释?

附件

IMG_20190709_133908.jpg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7-1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原则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相应税费自行申报缴纳;若没有营业执照的,相关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应均由分局代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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