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张包工头委托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留言时间:2019-07-1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单位收到一张包工头委托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发票工程项目名称:电梯井道照明安装
收款人:柏奉化
金额:7428元
发票代码:133101930339
发票号码:00267238
困惑:
我单位要给包工头扣缴个税
但包工头说,这是经营所得,说电梯井道照明安装不是他一个人可以完成的,不是劳务报酬所得。
实际上这笔款是电梯井道照明安装一笔进度款,后续还要支出。
代开的发票上盖着“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该怎么和包工头解释?
附件
IMG_20190709_133908.jpg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7-1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原则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相应税费自行申报缴纳;若没有营业执照的,相关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应均由分局代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