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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09-30 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我要评论

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19-08-1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某公司2019年1月因债务纠纷厂房土地被法院查封,2019年6月司法拍卖成功。查封期间未出租也未进行相关生产活动,法院封条未动。咨询下,2019年1月至6月该期间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若要交,纳税依据是什么?若不交,相关依据又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8-1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综上,企业房产和土地被法院查封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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