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利息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留言时间:2019-08-2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母公司作为主体进行统借统还借款的利息,开发票向子公司收取,子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据实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