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中的买赠行为
留言时间:2019-08-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第一种情况: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的行为,且不再就赠送车位或储物间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不单独为购房者开具发票的,第二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就赠送车位或储物间进行约定、不单独为购房者开具发票。就上述2种情形,是否可认为其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的销售额已经包含在销售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额中,因此赠送车位或储物间行为无需视同销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8-2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