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同时被收回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公司有块工厂用土地近期将被政府收回用于政府建设,该土地上有建筑物及附属物,根据评估公司的报告,在评估的时候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物是分别有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也包括建筑物及附属物的价格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条例,土地收回给原土地所有者是免增值税的,这一点我们都没有疑问。
但就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部分的我们是否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我们心存疑问,一方面我们没有找到明确法规在土地收回的时候相应的增值税可以免征,另一方面,如果这个环节需要征收增值税,我们被补偿的对象是政府,我们是否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是否可以开具收据,我们另行在月度申报的时候就这一笔收入申报不开票收入?
感谢您的耐心咨询解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8-2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作为经营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