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依法吸收合并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是否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留言时间:2019-08-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对下属全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因此需要对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变更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公司按照账面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价值,依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我们认为公司依法吸收合并子公司,是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请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公司缴纳印花税的依据是否符合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若符合需缴纳,又请问计税依据是账面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合计价值,还是仅就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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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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