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价款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问: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环境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调增清算收入还是调减可扣除的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