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取得保险公司货物保险赔款5万元(假设)要进项转出(承运方有投保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吗?
留言时间:2019-08-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你好!
有一运输企业(简称承运方)接受销货方委托把货物运输给购买方,由于途中承运方车侧翻造成承运的货物损失。承运方与销货方达成协议约定:赔款(假设整车货物价值也是20万元)20万元,款汇出后承运方收到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解释说承运的那车货买给了承运方(只能补签了补充协议)。
一问:这算购进的货物能进项抵扣吗?
二问:这车货物处理还值(保险公司估价)6万元(假设)低于成本价出售要进项转出吗?
三问:如果取得保险公司货物保险赔款5万元(假设)要进项转出(承运方有投保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吗?
四问:承运方销售货物超范围经营出售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无票(保险公司估价后作废品售给个人)销售吗?
五:问这九万(暂不考虑增值税)财产损失要向税务提交资料备案吗?
等待你的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8-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在文件中不得抵扣范围内的,可以抵扣,如果在不得抵扣范围内,做进项转出处理)
发生应税行为不在经营范围内的,偶然发生的按实际情况开具发票,若没有相应税种登记的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经常发生的建议联系工商增加经营范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