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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计入工资薪金的时间

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计入工资薪金的时间

留言时间:2019-08-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关于个税。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在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想请问这里到底是什么时间并入工资收入呢?保险落到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是指保单生效期限吗?比如2019年1月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保单期限是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单位应当在1月还是2月把这笔保险计入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呢?

如果是单位和个人共同购买商业保险,计入工资薪金的时间和开始按200元/月扣除的时间又分别是什么呢?

感谢您的观看,望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8-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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