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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能否免税的问题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能否免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0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相应土地或房屋没登记在民办学校名下,而是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学校的投资方名下),但民办学校实际在使用,对于这样的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能免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1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房产税,仅限于独立的房产,不包括与其他用途的房屋不可分割部分。”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税149号):“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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