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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代个体工商户开发票

09-30 代个体工商户开发票 我要评论

代个体工商户开发票

留言时间:2019-09-0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1、有没有关于发票的条例文件,是不是国税发3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不允许代开发票的规定的相关文件是哪一份

3、有没有关于专用发票的条例文件

4、不允许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的相关文件是哪一份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0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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