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计税方式
留言时间:2019-09-1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生,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何种方式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