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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车辆购置税 被核定计税征收 是否合理

车辆购置税 被核定计税征收 是否合理

留言时间:2019-09-1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本人在一线城市4S店购一汽车自用,取得普通发票,在三线城市上牌时被当地税局要求核定征收,原因是购车发票金额偏低,这种做法合理合据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19-09-1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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